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攀府规〔2025〕3号)中关于攀枝花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调整为2330元/月,单位和个人最低缴存额各不得低于117元/月。
二、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进行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参照2330元/月执行。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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