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还贷压力,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助力城乡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建金发〔2024〕14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贷)且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家庭,在还款期间经原商贷银行同意后,可将商贷转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按商贷结清方式的不同分为“以贷还贷”和“先还后贷”。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家庭除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且产权人无借款人夫妻以外的第三人。
(三)“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须为原商贷的借款人且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四)能以原商贷所购住房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除原商贷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立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商转公”贷款的承办银行应为已与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的受托银行。
(六)原商贷未结清,当前无逾期,原商贷还贷期间无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记录。
第五条 选择“以贷还贷”方式,承办银行应开立用于接收“商转公”贷款资金的账户作为中间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且该账户不存在被冻结、查封等限制使用的风险。承办银行负责对中间账户内贷款资金全程监管,并在《关于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函》(见附件)中指定中间账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我市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不超过商贷剩余本金扣除3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且须为万元的整数倍。具体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贷能力、征信情况、评估价值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除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外,原商贷已还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法定利率执行。
第四章 申请资料
第九条 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商贷借款合同。
(四)商贷银行出具的申请当月贷款余额证明及近6个月还款明细。
(五)《关于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函》(见附件)。
(六)商贷结清证明及还款凭证(“先还后贷”方式提供)。
(七)人民银行出具的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八)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借记卡I类卡。
(九)其他。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 以贷还贷。在原商贷银行同意配合借款申请人开展“商转公”贷款后,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以原商贷已抵押住房作第二顺位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来偿还商贷。若原商贷余额大于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须补足差额部分。
(一)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到商贷银行申请,原商贷银行出具《关于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函》。
(二)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窗口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贷款审批。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商转公”贷款审批。
(四)合同签订。符合贷款条件的,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
(五)存入差额。原商贷余额大于“商转公”贷款审批金额的,借款申请人应将差额资金(含原商贷结清前的应付利息)提前足额存入原商贷的还款账户并将有关凭证传送至受托银行,超过5个工作日未办妥的,贷款申请作废。
(六)办理抵押。受托银行办理第二顺位抵押,并取得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七)贷款发放。市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商转公”贷款予以发放,将贷款资金划入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中间账户),用以偿还原商贷。
(八)贷款资金结算。受托银行应与借款申请人签订资金监管清算相关协议,约定受托银行为贷款资金监管机构,并约定中间账户(监管账户),载明各方权利与义务、清算方式、清算时限等内容。受托银行应在放款当日通过中间账户完成原商贷结清手续。
(九)注销原抵押。商贷银行在原商贷结清10个工作日内,办妥注销原商贷抵押登记手续,并将结清证明和注销原商贷抵押登记的有关资料交市公积金中心。
第十一条 先还后贷。借款申请人在结清商贷前申请“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
(一)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到商贷银行申请,原商贷银行出具《关于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函》。
(二)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贷款审批。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商转公”贷款审批。
(四)偿还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解除原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并向受托银行提供原商贷结清证明及已注销抵押登记的有关证明。
(五)合同签订。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
(六)办理抵押。受托银行办理抵押权登记。
(七)贷款发放。市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商转公”贷款予以发放,“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确定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80%作为流动性控制标准,高于该标准暂停实施“商转公”贷款,低于该标准并持续3个月以上时,可恢复开展。
第十三条 办理“商转公”贷款后,该套住房的提取政策仍按购房时对应的提取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28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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