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为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统一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住建部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文件上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请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遵照执行。
一、执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的规定。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得向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含异地贷款) 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执行《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规定。核查异地缴存职工的住房贷款情况,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含异地贷款) 的职工家庭, 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核查本市缴存职工的住房贷款情况,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含异地贷款) 的职工家庭, 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不得出具缴存使用证明。
三、执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如有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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